办案手记 | 无罪辩护后不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11/28浏览:0


詹富(化名)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厦门一路北上,直达Z市。


我接受委托后,前往会见。Z市是个千年古城,曾经极度繁华,今时不复往昔,却也安静闲适。


申请取保候审未遂


疫情期间,詹富先是被监视居住,再转为刑事拘留。


会见时,詹富状态低落。随着我们交流的深入,他的情绪逐渐缓和。我初步判断不构成诈骗罪。


会见过后,我和办案民警沟通。民警态度客气。民警说,疫情期间,许多人待在家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密集爆发。我说,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是职责所系,同时刑事案件也要严把证据关口,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轻易移送。


我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第三十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詹富。


和检察院沟通后不批捕


我撰写《关于建议对詹富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递交,并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一、詹富不构成诈骗罪,符合“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条件。


(一)詹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据詹富陈述,2020年三月以来,詹富主要跟随孟秀(化名)做兑换人民币和港币的生意。在澳门地区,一些内地游客去娱乐消费的时候,发现港币不够用,就找到孟秀,希望用人民币兑换港币。于是,孟秀让詹富先取出自有的人民币,在某口岸兑换港币,由他人再汇给孟秀,孟秀再把港币“卖给”别人,别人再把人民币转到詹富内地账户上。


这种商业模式,赚取的就是汇率中间差价。詹富接受孟秀的安排,简单地进行兑换港币事宜,孟秀从来没和他说过钱的来源,詹富也没有深入思考钱的来源。詹富主观上认为兑换港币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至于郭萍(化名)被电信诈骗百万元一事,詹富被刑事拘留之后才得知郭萍把钱款转入詹富的银行账户上。詹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策划或实施,此前完全不知道郭萍被诈骗的情况。詹富分多张银行卡多批次取款,换成港币,是因为银行傍晚下班后,他在ATM机上取款,一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只能取几万元,他不得不分成多张银行卡取款,进行港币兑换,与诈骗无关。


(二)詹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詹富如果知道取款、兑换港币行为是诈骗,他不会去做。这是得不偿失的事情。詹富认为自己是正常完成孟秀安排的任务。詹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詹富没有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和实施行为。即使郭萍被电信诈骗,到詹富去兑换港币的时候,这种诈骗犯罪已经完成,与詹富无关,詹富可能只是无意中被一些人利用了,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诈骗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詹富实施的,詹富不构成诈骗罪,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至于詹富是否可能涉嫌较轻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要慎重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财物是或可能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而加以掩饰、隐瞒。而本案中,詹富并不明知该财物系犯罪所得,不能轻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詹富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应当予以逮捕,而詹富并不符合该五种情形。詹富保证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保证不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不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詹富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羁押的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检察官一边翻阅我的法律意见书,一边听取我的观点。我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建议不要带病批捕。检察官说,会认真审查、慎重考虑。


检察院审查逮捕有七天时间,第七天,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天,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释放詹富。一年后,詹富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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