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魏东律师团队开创聘请专家辅助人先河
发布时间:2014/6/30浏览:885次
近日,我所接受南京市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作为案件被告被追诉工程质量纠纷,指派魏东律师团队朱斯亮、刘果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我所律师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首次聘请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并取得良好效果。
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南京xx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制造公司厂房A、B、C及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1300万元。合同约定该工程的质保期为土建工程三年,屋面防水工程五年。该工程于2009年2月10日竣工,并于2009年6月4日验收合格。2012年9月27日,制造公司以上述厂房B、C幢及办公楼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将建筑公司诉诸法院。
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先就涉案工程的相关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事项提出鉴定申请,前项鉴定完成后,又就修复费用过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江苏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该报告中核定的修复方案过程造价高达近500万余元,我方提出异议,双方异议差额为267万余元。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而对方的方案来自于专业鉴定机构,大量的建筑专业术语、工序、机械和行业均价等,对律师来说都显得陌生,要针锋相对的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并不容易。在此情况下,我所律师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窥得先机,聘请了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师赖先生,作为庭审专家辅助人,协助我方提出质疑。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内容,增加了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判程序属于当事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扮演着诉讼参加人的角色。其可以从专业技术角度协助当事人质疑或支持鉴定意见,从而弥补当事人在专门知识领域执政能力的不足,并可为法官准确判断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提供参考,也间接发挥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不足的的问题。
近年来,我所成功代理建筑工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千余起,涉及标的额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赢得众多客户的肯定。此次,我所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现场,发挥其在专门领域的特长,对司法实务操作中更好的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意义重大。
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南京xx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制造公司厂房A、B、C及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1300万元。合同约定该工程的质保期为土建工程三年,屋面防水工程五年。该工程于2009年2月10日竣工,并于2009年6月4日验收合格。2012年9月27日,制造公司以上述厂房B、C幢及办公楼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将建筑公司诉诸法院。
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先就涉案工程的相关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事项提出鉴定申请,前项鉴定完成后,又就修复费用过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江苏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该报告中核定的修复方案过程造价高达近500万余元,我方提出异议,双方异议差额为267万余元。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而对方的方案来自于专业鉴定机构,大量的建筑专业术语、工序、机械和行业均价等,对律师来说都显得陌生,要针锋相对的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并不容易。在此情况下,我所律师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窥得先机,聘请了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师赖先生,作为庭审专家辅助人,协助我方提出质疑。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内容,增加了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判程序属于当事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扮演着诉讼参加人的角色。其可以从专业技术角度协助当事人质疑或支持鉴定意见,从而弥补当事人在专门知识领域执政能力的不足,并可为法官准确判断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提供参考,也间接发挥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不足的的问题。
近年来,我所成功代理建筑工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千余起,涉及标的额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赢得众多客户的肯定。此次,我所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现场,发挥其在专门领域的特长,对司法实务操作中更好的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