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2/20浏览:0

长期以来,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城乡发展、改善居住环境、吸纳富余劳动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至今仍离不开数以千万计的建筑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中,劳动力成本一直是建筑企业主要的成本之一。然而,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对建筑业就业倾向的下降,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的劳动力供给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由此,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和工伤待遇也在逐步增高。为了降低建筑施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可是即便如此,由于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方面的某些局限性,在实践中,工伤待遇问题仍是困扰着建筑工人,以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一大难题。


为此,笔者结合现行法律和法务实践,在介绍我国保护建筑工人工伤获赔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略谈一二。


一、我国保护建筑工人工伤获赔现状


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的高发行业,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各级政府、建设部门、人社部门等针对建筑行业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等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其中,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许多建筑企业也有意为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但是,鉴于建筑行业量大面广,行业人员存在流动性强、用工形式灵活、周期短等特点,如果简单按照要求为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显然不现实。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李蓝就曾谈到,他年轻时曾当过一段时间的建筑工人,还发生过两次工伤,“那时,我跟着师傅当钢筋工,一年要走十几个工地,难道要上十多次保险吗?根本做不到。”为了破解这一难题,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从上述法律条文和有关部门的观点中可以得出,国家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在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下,依然认定建筑企业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纠纷存在问题


10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2016年,全国政协社法委曾组织委员赴湖南、湖北两省就此开展监督性调研。然而,调研中了解到,在落实“按项目参保”过程中,各地执行情况有所差别。有些地方执行情况较好,有些地方执效果并不理想。调研中了解到,103号文件落实还有一个难点,就是一些建筑企业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中的意外团体险,所以不想重复购买。时至今日,上述差别和难点依然存在。


当然,执行效果不理想有相关部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力度不够的原因,至于建筑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不买工伤保险则是多种原因导致。其实,商业保险终究代替不了工伤保险,其自有自身的不足。有时商业保险理赔数额不足,就会导致建筑企业支付不足部分或是建筑工人委屈求全的现象;也有少数工人在商业保险足额获赔后,还会再次向建筑企业索要工伤赔偿款,有的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会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极端化维权,以致发生次生性法律问题,引发新的民事案件或是刑事案件。这不但会延误工期、影响经济建设,还会带来社会安全问题。为什么面对如此隐患,建筑企业还是会选择购买商业险,而非政府部门的工伤保险?笔者就此进行了采访了解。主要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根本不知道相关部门针对建筑企业推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二是相关部门赔偿程序复杂,拖的时间太长,劳动者不愿意等;三是随着建筑成本的增加,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恐按相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率交费后,自己无利可盈。


三、改善建筑工人工伤保险问题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期许通过共同探讨,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多部门联动协作,扩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工伤保险部门与住建、安监等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解决好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这是重中之重。在建筑企业办理相关证件时就告知其“按项目参保”政策,并可通过广播电视、自媒体公众平台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把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告诉大家,让建筑企业充分了解到地方相关部门有“按项目参保”这一政策以及这一政策带来的好处,强化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


二是简化建筑业工伤理赔手续,实现快速理赔。一则建筑工人多为外地人,为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数次来回于住所地与施工地之间多有不便。二则承建方在施工结束后即会奔赴他地工作,建筑工人担心时间拖长了影响工伤获赔也不无道理。因此,工伤保险部门一定要对103号文件进行深度学习,进一步明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和操作方法,同时要积极学习商业保险多年来积累的快速认定、快速理赔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快速理赔新模式,简化建筑工人工伤认定的业务办理流程,保证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及时启动救治程序。


三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能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工伤保险的筹资原则。相关部门应有这样一个意识,统筹保险的结余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应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稳健运行的基础上,结合以往历史数据和建筑业当前实情有一个合理的测算,适当降低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并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不含设备设施费)为基数,实行保险费率分档征缴,从而在保障受伤职工得到合理赔偿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避免企业因建筑成本过高而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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