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居家隔离”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发布时间:2020/1/31浏览:0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蓝天彬律师/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举国关注。人们不停关注着疫情动态,居家隔离这几个字也渐入人心,正如终南山院士所说的应对疫情要抓住两个要害,一个是早发现,一个就是早隔离。这两条是最原始,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人们转发的段子今年春节计划:初一一动不动;初二按兵不动;初三纹丝不动;初四岿然不动;初五依然不动;初六原地不动;初七继续不动;几时能动?钟南山说动才能动,某种程度上正是积极的应对之道。

“隔离可以切断传播途径,让已经患病的人不能继续传播,让还未患病的人不会被传染。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好自我防护,多呆在家里,少出去活动,戴口罩,勤洗手,尤其是最近去过武汉出差或旅行的人,与武汉地区的人员有过接触的人,自觉注意居家隔离,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当然,如果出现呼吸困难、意识问题、腹泻、高烧超过39度等症状时,也要尽快就医。

这期间,也出现一些人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的情况。作为法律人,我们关注到,居家隔离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怎么办?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但属于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的传染病。居家隔离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

甲类(包括甲类标准防控的疾病,例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范程度最高,可以举国防控,采取封锁疫区(封城)、强制隔离等措施。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020年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至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的传染病。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是隔离的一种方式。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次,如果拒不服从居家隔离,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就在前几天,2020127日下午,无锡市锡山区对9名拒不服从居家隔离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调查,锡山区云林街道追踪到黄某、丁某携2名儿童于122日从武汉来锡投奔黄某妹妹一家,该户共有9人,需接受医学观察。该户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及派出所接信息后,即电话联系丁某一家进行居家隔离,但该户9人拒不配合。其间,黄某在楼梯口抽烟,并有咳嗽乱吐痰情况,丁某未佩戴口罩出门,2名儿童未戴口罩下楼玩耍。于是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该户9人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因该户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者,隔离期间应当对被隔离者提供生活保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隔离存在不当现象甚至违法现象,比如把被隔离者家里的大门密封,导致被隔离者全家堵在封闭空间,一旦发生意外,例如火灾或者突发重疾,后果堪忧。诚然,有些人可能对居家隔离不自觉、不配合,让有关部门很为难,担忧疫情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而不是把这些人封在家里。既然他们不配合,那么就统一组织到隔离点。对于那些违反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人,除了要强制隔离,他们还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居家隔离绝不仅仅是医学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居家隔离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