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德东恒观点 | 重大疫情面前企业能够强行复工吗?
(作者: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首例患者于2019年12月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以来,短时间内全国很多地方都相继发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截止2020年2月2日23时,全国已有确诊14490例、疑似19544例。
基于该背景,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延迟复工通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部分企业产生强行复工的想法,那么重大疫情面前企业能够强行复工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基础上,作出延迟复工的通知,该通知是强制性的,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行业外,一律不得提前复工,否则将面临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企业强行复工将面临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强行复工将面临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等方面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强行复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②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③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④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