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新型肺炎疫情下,我们来谈一下“隔离”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2/7浏览:0

疫情还在持续,而全国各地已经迎来春运返程客流高峰。为了尽最大可能阻断病毒传播,多地已紧急开通疫情数据上报系统,便于企业单位及时填报其人口流动、疫情区域往返人员的动态情况。

然而,在各地密集排查隔离治疗过程中,出现了疑似病毒携带者隐瞒去过疫区的事实,抵触防控,拒绝隔离,甚至恶意逃离的个别极端事件。面对是否主动选择隔离时,我们容易产生焦虑、恐惧情绪,所以出现了一些部分人故意隐瞒事实,一直到出现症状才慌忙求助,却已经发生了交叉感染,酿成了严重后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隔离”是有法可依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应当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目前正值非常时期,我们更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隔离、自我隔离、配合隔离,依法依规行事。

 

自觉接受隔离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被隔离人员的日常生活应得到保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被隔离人员正常支付工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既不是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是病假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的,应续延至解除隔离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的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由。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如果抗拒隔离治疗、逃避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详述如下:

民事赔偿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俗地讲,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感染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为此我们大声呼吁,请大家不要害怕隔离,面对检查、不要瞒报,请返城大军自觉、及时上报疫情。不要出于盲目恐慌,无视科学、淡漠法律。疫情面前更需要共克时艰,才能守护我们的美好生活。待到春暖花开,我们再一起繁花与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