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武汉病毒研究所真的“抢注”瑞德西韦专利了么?

发布时间:2020/2/13浏览:0

近日来,武汉病毒所一直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而2020年2月4日,武汉病毒所在官网发布的《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文更是掀起了轩然大波,该文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不少媒体都称武汉病毒所这一行为属于“抢注”,但事实是否确实如此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     药物专利的分类

医药行业的专利一般分为三类,包括药品产品专利,比如新发现或者新制备的化合物、组合物;药品方法专利,一般指药品制作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药品用途专利,主要指的是治疗疾病的用途,武汉病毒所此次申请的即药品用途专利,严谨地说应该是药品用途专利中的药品第二用途专利,即对已有药物发现其新的适用症的医疗用途申请的专利。

二、     瑞德西韦在我国专利保护的现状

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广谱抗病毒药物,目前吉利德公司已在我国申请瑞德西韦的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其中通式化合物类申请(CN104262345B,授权日2017.6.23)和具体化合物类申请(CN103052631B,授权日2015.11.25)产品专利申请已在中国获得授权,值得一提的是吉利德公司2016年9月15日就已经在我国申请瑞德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感染的方法专利,公开日为2018年7月31日,这将对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途专利审核中新颖性的判断带来影响,具体影响将会在下文中进行阐述。

三、     武汉病毒所真的“抢注”了瑞德西韦的专利了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抢注”这一概念源自于商标权保护领域,在专利权保护领域并不存在“抢注”一说。

其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于2020年1月2日才被确定,1月5日才分离到病毒株,根据2020年1月31日NEJM公布的病例报告,美国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美国第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是在2020年1月26日,明显晚于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的2020年1月21日,且吉利德在此之前也没有披露或者有相关证据能够表明其对瑞德西韦能否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进行过相关研究和实验。

因此从专利法的角度来说,武汉病毒所对其研究发现已有药物瑞德西韦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是享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用途专利是正当行使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并不是媒体所说的所谓“抢注”行为。

四、     武汉病毒所能否获得瑞德西韦的用途专利?

虽然武汉病毒所对瑞德西韦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享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但是武汉病毒所的此项专利申请成功通过专利审核仍旧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专利审核中,最重要的就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由于此次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是药品第二用途专利,这就需要比对武汉病毒所申请的用途专利与现有技术,从而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吉利德公司已经在武汉病毒所之前申请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副黏病毒感染(如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和副流感病毒感染)、黄病毒科病毒感染(如登革热和黄热病,尤其是丙肝)、沙粒病毒感染、冠状病毒感染(如SARS,MERS)、丝状病毒感染的专利,这些专利均构成判断武汉病毒所申请新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关键,尤其是吉利德公司已于2016年9月15日在我国申请冠状病毒感染用途专利,冠状病毒作为新型冠状病毒的上位概念,更是为武汉病毒所申请新专利蒙上了一层阴影。

不过,武汉病毒所能否成功申请该项用途专利还是取决于其申请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相关附图所披露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武汉病毒所提交的上述材料能否证明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机理、给药剂量、给药频率、给药方式不同从而导致瑞德西韦对新型冠状病毒活性更好、副作用更小,且与已知冠状病毒的治疗机理、给药剂量、给药频率、给药方式存在显著不同,则武汉病毒所的该项专利申请尚且可能成功,否则,获得授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五、     武汉病毒所获得瑞德西韦的用途专利后,对于疫情防治、药物使用有何影响?

如果武汉病毒所成功获得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吉利德公司在没有武汉病毒所授权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不得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但由于吉利德公司是瑞德西韦的产品专利权人,我国如果需要批量生产瑞德西韦,也需要获得吉利德公司的授权,这就构成了专利权法上的交叉许可。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武汉病毒所如果能够成功拿下该项用途专利,也是取得了药物使用权的部分话语权,对目前疫情的防治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六、     方法专利权人如何尽可能地保护自身权益?

方法专利权人为研制一款药物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那如果方法专利权人(基础权利人)面对恶意申请用途专利的行为该如何应对呢?本所律师团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申请药物产品专利、用途专利时,尽可能全面,可采用一些上位概念,尽可能将该项药物的适用症包含进来,以便日后产生分歧可作为对方专利侵权的依据。

(二)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对公司享有专利的药物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有人恶意申请用途专利,及时聘请律师向专利复审委员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三)如果确有人已经成功恶意申请用途专利,可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当初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相关附图、研发药物的相关材料、对方侵权的相关凭证材料等),通过律师及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避免损失扩大。

不过如果对方确实通过合法手段研究发现已有药物的新用途,并且已经申请了相关用途专利,此时建议基础权利人通过专业律师与其进行法律谈判,如可采取产品专利授权许可费减少从而换取药品的第二用途专利,不仅能够达成双方共赢,还可造福社会大众。

七、     武汉病毒所的用途专利申报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一)善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保障药品供应,有序推进疫情防治工作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亦或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士可以给与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简单来讲,强制许可是指未经过专利持有者许可而由政府授予的授权。

就目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的趋势来看,完全符合强制许可的条件,通过强制许可,在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即可使用相关专利,从而解决国内疫情防治工作中的药品供应问题。

(二)建立专利信息共享平台使已有专利价值充分发挥,进一步促进企业在专利领域的合作

武汉病毒所能够在短时间内申报瑞德西韦用途专利,最重要的一点是武汉病毒所及时获取瑞德西韦的相关专利信息,并从大量的抗病毒药物中筛选出瑞德西韦对其进行针对性的研究,由此可见专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不仅仅对于此次疫情防治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对于企业在专利领域的合作、提高专利改进效率等均有裨益,可以大大提高知识产权变现的效率。

(三)巧用专利制度维持医药市场的良性竞争

此次武汉病毒所申报瑞德西韦用途专利也可谓是一次利用专利制度的商业博弈,由于用途专利权利人和产品专利权利人会存在交叉许可,因此就会存在相互制约,这就促进了医药市场的良性竞争,避免一家独大,从而出现一些高价药,造成老百姓有病不能医、有药吃不起的局面,同时,这也对医药行业专利法律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介入,为其制定全面的专利规划、保障的法律服务方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便是对此次武汉病毒所申报瑞德西韦用途专利事件的一点拙见。希望我们能够早日战胜疫情,愿那时武汉樱花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