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德东恒观点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防疫期间税收政策的第8号文解读
2020年2月6日,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
本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及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企业。为便于大家理解并参照适用,将相关优惠政策简单整理如下:
如上图所示,本次为提供税收优惠,调整的税收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当然,根据 (4号文),以增值税为计算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相应减免。
针对以上具体政策,简要解读:
一、如何一次性扣除?
【政策原文】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46号文”)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解读】
根据2018年第46号文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本次8号文的发布,突破了2018年第46号文对于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上限。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价值多少,均可在纳税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减少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第46号文在第三条同时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也就是说,企业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做账时,依然可以采取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加速折旧法等。以符合条件的一家医药企业为例,在2020年2月购入一批价值5000万元的设备,企业正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设备使用年限假设为5年。因此,2020年度,会计上,本年购入固定资产5000万元,当年折旧1000万元,年末资产账面价值增加4000万元,因该批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1000万元抵减本年利润。而税法上,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选择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因购入资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也就是计税基数减少5000万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大大减轻企业本年度缴税负担的同时,也保持了企业账面利润(会计利润)的平衡性。当然,因固定资产的初始一次性扣除,将引发未来4个年度纳税的调增,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深入)。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度的意义?
【政策原文】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解读】
亏损结转,本身为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本次8号文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八年,为疫情过后复苏经济、提升中小微企业活力注入一剂强心针。同时,结合上条引用的2018年第46号文的相关规定,亏损结转年限的延长,也为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契机。
三、留抵退税如何操作?
【政策原文】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解读】
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我国为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试行推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同时,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条件和金额进一步放宽,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时间条件,满足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而本次8号文出台的政策,只要是经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均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限于信用等级资格条件及60%的退税系数比例。
四、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无需赘述。
(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及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同时,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