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解读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2/26浏览:0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共八条,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重申了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把保护的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一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叙述方便,我们简称前者为珍稀野生动物,后者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对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全方面的,不准捕、不准买、不准运,当然也不准吃。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再次予以强调。

第二款是罚则,明确加重处罚。决定用词是加重,意味着处罚光顶格还不行,要升格。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本次决定不是终点。接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会相应修改,对罚则进行调整,加大处罚力度是可预见的。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此前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是有限制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食用限定在“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换句话说,有合法来源证明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是允许食用的。珍稀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更是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以内。有数据显示,我国境内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达7300余种,光是已定名的昆虫就约13万种,但依照此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保护和管理的只有约2000种脊椎野生动物和120属的部分昆虫。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都不在禁止食用的范围内,但它们确是传播疫病高风险的物种。这无疑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既把法律已经涉及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纳入了禁止食用的范围,包括人工繁育和饲养的,也扩大规定法律此前没有涉及的野生动物也统统不准吃。简单来说,凡是野生的都不准吃,不管是不是珍稀,无论有没有价值。自然,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也不行。

第三款同样是罚则,对决定此次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更加严厉的打击。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动物是人类重要的食物来源,很多家养动物,如猪、牛、羊、鸡、鸭、鹅等,已经被人类长期驯化,不可能也不应当在禁止食用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不宜禁止食用。决定第三条明确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在禁止食用之列。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有的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比如科学研究,药物提取,实验室,动物园。这些非食用性利用,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决定第四条明确了非食用性合理利用的界限,并强调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第五条强调,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第六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守土有责,要严格查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决定第七条规定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后的配套措施。特别强调,由于部分农户,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有的长期依赖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繁育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有的近年来将其作为脱贫致富的重要支柱产业,决定的出台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些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帮助和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已于224日公布,自当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