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3/9浏览:0

近日上海、东莞、长沙等地公司抢注“李文亮”相关商标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经笔者查询,被商标局驳回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非正常注册的商标包括27个“火神山”,24个“雷神山”,3个“钟南山”,1个“钟楠山”,5个“吹哨人”,以及3个“方舱”。申请商标的涉及化学工业品、药物、游戏器具和玩具、广告、印刷品、服装、医疗器械、法律服务、科学技术服务等多个类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27日发布文件《商标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

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强化行业监管,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笔者在多方面搜集资料了解到,近年来许多文艺明星、体育冠军等知名公众人物也被社会上各类企业恶意申请为注册商标,其中不乏有注册申请成功的案例。那么,类似这样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究竟是不是违法?


一、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确实违法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

商标申请注册活动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而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海、长沙、东莞某企业抢注李文亮、“钟南山”等疫情防控中的知名公众人物作为商标,今后利用其知名度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进行牟利,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在李文亮去世的当天,长沙某公司抢注李文亮商标,难免让人产生鲁迅先生笔下吃血馒头的复杂联想。该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标局不应核准注册。

2.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钟南山、李文亮医生在当下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申请人将其姓名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利用知名人士的知名度来搭便车,容易让社会公众误以为该器械是钟南山、李文亮医生或者其亲属注册,引起商标来源混淆。从这一点而言,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帝王法则”,应当被驳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歌力思”商标侵权案中认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商标申请人恶意注册“李文亮”、“钟南山”等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3.侵犯被注册姓名人的姓名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以公众人物姓名作为注册商标名称的恶意注册行为已然侵犯相关公众人物的姓名权。

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在2019年修改中特意新增条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主体,除注册公司外,还包括投机主义的非企业经营者,包括“职业炒标人”。此类申请人并没有内心使用商标的想法或意图,以商标交易转让为目的拟将商标高价转让获利。申请人并不具备使用该商标条件的客观条件,企图占用商标资源。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在品牌建设上进行投资,为社会提供质量稳定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保障他们能够从这些投资中获得应有的回报。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是需要投入很大成本的,而这些投入都是来源于公共资金。如果注册了商标而不打算使用,这些公共资金的投入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恶意注册“钟南山”、“李文亮”等商标为囤积日后转让牟利的行为确然违法。

二、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68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该款设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规制的法条下,其适用主体是商标代理机构。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法第68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商标代理结构,对于恶意商标申请人行政机关可以适用于《商标法》第68条第四款进行惩罚。因此当地行政机关有权对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的申请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其商标代理机构。

2.民事赔偿

在申请宣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此,恶意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给被注册姓名的公众人物的损失,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等不当得利。


同样,逝者的名誉权与姓名权也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已逝世的公众人物如李文亮医生的姓名一旦被注册成为商标,恶意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