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载申诉之路 | 法德东恒律师助当事人终获无罪判决
2022年2月23日上午11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柳春树诬告陷害罪、容留卖淫罪、偷税罪申诉一案,法院最终认定三个罪名均不构成,宣告柳春树无罪。
本案由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的钱鹏律师与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刘平律师共同代理。无锡、深圳两地律师协作配合,经过长达三年的律师代理工作,排除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干扰,最终为申诉近二十载的柳春树争取到了无罪判决。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柳春树是天津市西青区商业局退休干部。2003年,柳春树被判处诬告陷害罪、容留卖淫罪、偷税罪三个罪名。柳春树服刑期间及出狱之后,不断向天津市法检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开始了长达近20年的申诉之路:
1.原审判决:2003年11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柳春树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柳春树不服上诉,2004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持续申诉:2004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8年5月27日指令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4.第一次再审:2008年,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于2009年8月26日发回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柳春树案,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重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决结果。2011年9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否定了诬告陷害罪,但判决容留卖淫罪、偷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第二次再审:2021年10月2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22年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三罪均不构成的无罪判决。
在刑事申诉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仍经历两次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十分罕见。
二、律师代理过程
(一)接受委托
在2011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之后,柳春树已经陷入了绝望,但是并没有放弃申诉,他持续联系过几十位律师帮其代理申诉,但是大部分律师都以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天津法院再审过一次,没有再次再审改判的希望为由,拒绝为柳春树代理。他也持续找了很多媒体和记者希望能够报道引起重视,最后也都不了了之。
柳春树说自己已经70岁了,重病缠身,随时都有可能撒手人寰,要是带着这样都冤屈走了,实在是不甘心。柳春树说:“我是老党员,荣誉、名节重于我的生命,我的一切都是党给我的,我的一生也一直为党的事业、为人民群众埋头做事,腐败分子对我的打击报复也过去了,我现在只想死的时候是无罪之身,党还能接纳我”。
是冤案就必须平反。承办律师接受柳春树委托后,随即便组建了以钱鹏律师、刘平律师和宋璇(律师助理)为主要成员的律师团队,来共同承办本案。
(二)数次前往天津阅卷
2021年4月25日上午,钱鹏律师前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在原承办法官签字后,很快调阅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的法院正卷。同时,一中院也告知钱鹏律师,剩下的一审、重审法院正卷和侦查卷只需去西青法院调阅即可。
当天,钱鹏律师又立即赶往西青区人民法院,但西青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不允许调阅任何案卷材料。钱鹏律师再三力争,西青区人民法院方才出示天津高院的内部红头文件,文件中规定只允许调阅法院正卷,如欲调阅侦查卷,需征得侦查机关负责人的允许。整整一个下午的交涉后,西青区人民法院终是只允许查阅该院已归档的法院正卷,而拒绝了调阅侦查卷的申请。
律师认为,申诉案件不允许律师查阅侦查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案件进行至审判阶段,无论是侦查卷或是法院正卷,都由法院统一掌管、审阅、并须依此做出裁判,侦查卷此时也转化为法院的审判依据,隶属于法院审判案卷的一部分,并由法院归档。法院本身具备提供完整案卷供律师查阅的权限,不存在尚需征得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的说法。
此后数月,两位承办律师数次前往天津与多方交涉,协调阅卷事宜,但仍无任何进展。期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提出愿意帮助律师与西青法院沟通协调,但西青法院仍然拒绝律师调阅侦查卷。律师随后又联系西青法院重审阶段承办本案的审判长,申请阅卷,仍然被拒绝。
承办律师多方协调无果,只能按照西青法院的要求,联系了西青区公安分局,申请该局提供同意律师阅卷的授权材料。然而,西青公安分局回绝了律师的请求,理由是:该案早已侦查终结,法院已审判并作出判决,早已不存在影响侦查或者影响证人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无权进行批准,法院完全有权决定允许阅侦查卷,不需公安机关批准。
随后,律师再一次前往西青法院,转述了侦查机关的回绝理由,但法院仍然拒绝律师的阅卷请求。
(三)引导当事人回归司法途径来表达诉求
本案办理的难点,除了阅卷、申诉、法律论证之外,还在于当事人情绪的排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持续申诉超过十年以上的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一般都经历过各种尝试,心灵都承受着严重的创伤,要么失去继续申诉的信心,要么对司法失去信心,甚至有些申诉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出现心理极度扭曲。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容易表现为极易敏感、多疑,如何为当事人排解情绪,使其相信司法和法律,最终回归到司法途径,理性的途径表达诉求,这是摆在承办律师眼前最急迫的事。
承办律师梳理柳春树申诉的历程,认为要让当事人恢复对司法、法律的信心,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引导柳春树:一是,就案件说案件,就证据论事实,以法律分析事实,以专业促进信任。二是,以真诚的态度去倾听,以高效的办事效率回应当事人关切。为此,钱鹏律师一方面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地分析、论证,引导当事人回归到司法和法律的轨道上来,排除非法律、司法因素对当事人认识的困扰。另一方面,钱鹏律师与当事人通过数次长时间面谈,以及频繁的“煲电话粥”式网络通话,倾听当事人倾诉,及时地解答当事人疑惑。极大的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和法律的信心,使当事人坚定了回归司法途径表达诉求的信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柳春树坚定的相信司法和法律,排除“道听途说”对其的干扰,也排除了非司法、非法律因素所可能造成的错误认识,始终坚信人民司法有足够的能力去彻底纠错、全面纠错,始终愿意配合在司法的轨道上解决突出矛盾。
(四)再审改判无罪
无法拿到完整的案卷材料就意味着无法看到案件事实的全貌,就无法说服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这是经常成为所有申诉案件的一个死结。万般无奈之下,律师只能通过与原来的辩护律师联系获取少部分案卷材料以及依靠柳春树本人的口述拼凑了一个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申诉。
由于柳春树的身体每况愈下,时间紧迫。承办律师决定根据目前手上掌握的材料直接提出再审申请,并数次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沟通陈述再审的理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了两次接访,钱鹏律师与柳春树反复跟接待的法官陈述本案的冤情和再审的理由。但是,法官的答复总是无法确定能否再审,需要进一步研究决定。
2021年10月2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柳春树,一中院正式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决定作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后,钱鹏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随后的一个半月时间里,辩护人进行了详细的阅卷、深入的法律研究,撰写并修订了数稿数十万字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数次研讨,最终形成了10万余字的阅卷笔录、3万字的质证意见和3万字的辩护意见,对涉案的三个罪名进行了详细论证,得出三个罪名均不构成的结论。
2021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针对本案原判所依据的证据及其证明体系,辩护律师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柳春树有罪。辩护律师从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两个层面进行了充分论证,论证了柳春树没有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犯罪的主观目的与动机,并运用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法律法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作为依据,详细充分的论证了柳春树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容留卖淫罪、偷税罪。出庭检察员也当庭发表了柳春树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意见。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发表的意见。
2022年2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庄严宣告,柳春树诬告陷害罪、容留卖淫罪、偷税罪两三个罪名均不构成,柳春树无罪。
承办法官刚宣告柳春树无罪,柳春树便真情的向合议庭法官深深鞠躬,感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为其平反。法官跟柳春树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接下来要保重身体,接下来就按照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宣判结束,钱鹏律师陪柳春树走出法院大门,柳春树忽然深情的拥抱住律师,激动的说:“我今天终于脚步轻松了,感谢你们这些新时代的法律职业群体,感谢你们一起推动我这个案子的平反。真心地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