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析 | 刑民交叉视野下诉讼策略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2/3/14浏览:0

【案件概况】

2021年6月,笔者接受当事人南京甲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自然人乙、第三人丙公司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为被告(反诉原告)进行抗辩并反诉主张确认车辆所有权,后期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为主张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并远赴江西某地公安局车管所调查取证,历经三次法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并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本案所涉事实涉嫌构成犯罪,裁定驳回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第三人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2日,我方南京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自然人乙将其名下车辆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我方进行融资租赁,车辆不办理过户登记,但在自然人乙未结清租金款项之前车辆所有权保留在我方南京甲公司名下。同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2019年11月20日,自然人乙在未付清融资款项的前提下,通过伪造我方南京甲公司印章的方式出具《结清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办理了注销我方抵押登记的手续,并通过挂失补领的方式重新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9年12月2日,自然人乙又与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再次以车辆“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并同样办理案涉车辆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第三人丙公司。


后,因自然人乙未能清偿我方车辆租金款项,经多次催收无果后我方南京甲公司便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将案涉车辆收回。


2021年6月,自然人乙将我方南京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涉车辆。我方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判决确认案涉车辆归南京甲公司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丙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并主张要求判令案涉车辆归第三人丙公司所有。


【分析研判】

通过对以上案件事实的梳理,我们发现第三人丙公司提出的确认所有权诉讼请求与我方反诉的诉请完全一致,而且第三人丙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构成“善意取得”的外观,此时若继续从民事角度主张所有权则结果可能对我方南京甲公司非常不利。于是我们深入分析导致本案诉争产生的根源,以寻求新的破解思路,我们认为产生本案诉争的根源在于自然人乙的伪造印章并违法解押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均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的审判!


(1)第三人丙公司的权利来源系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

本案中针对同一车辆先是自然人乙与我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并设立抵押,后自然人乙在未与我方结清租金的情况下,其通过伪造印章的手段办理案涉车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重新挂失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再次与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并设立抵押。


但是,事实上自然人乙并未清偿在我方《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应租金,我方根本就不可能会对其出具租金《结清证明》和办理注销抵押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该相关材料明显是伪造的。同时在自然人乙未清偿全部款项之前,依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我方南京甲公司。后续的自然人乙对该车辆的处分完全是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


(2)自然人乙的违法解押行为/合同诈骗作为导致第三人丙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相关行为的本身已然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应当首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能查清本案事实。

本案中,第三人丙公司只是具有“善意取得”的外在形式,其背后隐藏着自然人乙可能是有预谋进行合同诈骗非法目的,其通过伪造南京甲公司印章进行违法的注销抵押,然后又通过挂失的方式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最终目的就是要与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以骗取融资。无论从伪造印章的角度,还是从合同诈骗的角度来看,自然人乙的行为均已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只有首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能查清本案事实。


(3)自然人乙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系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最终的目的是骗取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诈骗财物。因此,第三人丙公司产生的资金损失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结果。

通过对在案证据事实的分析,可以发现自然人乙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与“被害人”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骗取数额巨大的购车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而,针对第三人丙公司而言虽然表面上看系经济合同产生的纠纷,但在这合同的背后实则隐藏着自然人乙进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正如之前严厉打击的“套路贷”犯罪一样,犯罪行为实际上都隐藏在经济合同的表面之下,对此类犯罪行为当然的应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而不能单纯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案件结果】

我们提出的关于本案相关事实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裁定驳回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第三人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验总结】

一、重视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证据乃是诉讼之王,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办理案件的基石。本案中,案件受理法院在南京,而案涉车辆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地点却远在江西某地车管所,如何将自然人乙伪造印章办理解押的违法事实呈现在法庭上,无疑就需要律师扎实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此,笔者首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携令远赴江西某地车管所,经过有效的沟通最终将自然人乙违法办理解押的全部材料调取,将相关违法事实清晰的呈现给法庭。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案件新事实的变化,有必要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丙公司是后期才加入诉讼中的,在其加入诉讼之后,我方南京甲公司才知道相关伪造印章并解押的情况,也才知道自然人乙与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因此,针对出现的这些新事实,我们就应当及时审视我们原来抗辩的理由以及反诉的请求是否客观、是否能得到支持,从而寻求最优解决路径!


笔者通过本案的办理,深深的感受到诉讼策略的选择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本案中,若继续坚持原先的通过民事思维方式主张所有权的意见,法院不仅很大可能是不会支持我方意见,反而会以善意取得将案涉车辆确权给第三人丙公司。因此,作为案件代理人,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经验,也不能被经验禁锢。要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变化,结合案件的证据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的可能走向提前作出判断,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才能使得案件结果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