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范围

发布时间:2023/7/19浏览:0

公司制度作为近现代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以其独特的有限责任制与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特点,普遍被大众所熟知与运用。但正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也衍生了一些矛盾,股东知情权就是为了解决其中一项矛盾。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于股东知情权做了一些规定,本文拟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实务判例,分析有关股东知情权的一些基础问题。

一、相关规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分析

(一)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1、 不需要经过前置程序的查询范围

由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知,股东可直接查阅并复制的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需要经过前置程序的查询范围

由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知,股东如查阅会计账簿,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司认可其查阅具有正当目的时才可查阅。

(二)会计账簿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该处规定允许查阅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复制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我国会计法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作出了明确区分,会计法第十四、十五条明确了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范围。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区分。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虽然法律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仅包括会计账簿,并不包含会计凭证,但从司法实践的来看,有部分的法院判决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将查阅的范围延伸到了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南京地区为例,南京中院作出了(2018)苏01民终2649号判决就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其原因是很多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人合性,如仅让其查阅会计账簿,并不能达到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查阅会计凭证与原始凭证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进行查阅。上述规定与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统一。

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收到的若干限制

(一) 正当目的限制。股东在要求查询会计账簿时,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如没有合理理由,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查阅。此时公司可以向股东书面说明拒查原因。

(二) 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股东知情权是其合法权益,但行使股东知情权需以不妨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如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使公司疲于应对,公司书面要求股东在合理的时间地点行使知情权。

(三) 知情权事项的限制。股东知情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查阅公司的任何资料。查阅的资料必须是与股东预了解的事项相关,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并不能随意查阅。对查询事项的与查询目的的相关性,股东负举证责任。

四、股东知情权的救济途径

股东知情权受阻后,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如股东采取强硬措施,则有可能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因公司知情权纠纷仅为公司与股东就部分事项是否可以被股东知悉而发生的认识上的偏差,此项矛盾应由法院认定。如股东采取手段导致公司财产发生损失或无法正常经营,则公司可以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