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通知义务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3/8/11浏览:0

减资系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其注册资本的行为,该行为意味着公司财产范围的缩减,进而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势必会打破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合理预期甚至阻碍债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对减资程序作出了比增资程序更为苛刻的规定,其中对债权人利益影响最为关键的就是减资通知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置了公司减资通知义务,但实践中公司进行减资具有随意性与隐蔽性,公司违反减资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关注到公司减资的多样性需求,但并未对公司减资通知义务进行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完善。因此,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通知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提出完善减资通知义务的新思路。

一、减资通知义务的司法现状 

通过案例检索,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由:民事案由”、“文书类型:判决书”、“违法减资”和“通知义务”为关键词,检索时间限定为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共检索出249份民事判决书。经过分析样本案例,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对于减资通知义务履行程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资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不清晰

多数法院认为公司进行减资时由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股东对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需要督促公司或相关人员通知债权人,比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1565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81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法院均认为减资决议是由股东投票形成,是否通过减资决议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因此股东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大多数股东主要是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果规定股东有通知义务并要求股东通知债权人,那么就要将所有股东囊括进来,对减资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而言并不公平。

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负有减资通知义务,但实践中该通知义务具体应由谁履行,并没有统一观点。

2.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不规范

样本案例中大多数减资公司并未直接通知债权人,而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的方式。但是由于报刊的发行范围有限,影响力日渐式微,公告方式发挥的通知效果往往不尽人意。而且公司发布减资公告的报纸多数是一些发行范围局限于特定区域的报刊,诸如《苏州日报》《北京晚报》《青年报》等,个别公司甚至选取发行地不在债权人居住地的报刊。如此一来,债权人通过公司刊登的减资公告知晓债务人减资事宜的客观可能性大打折扣。

3.减资通知义务的对象不明确

《公司法》法条以“债权人”为通知对象,但“债权人”的语义过于宽泛,容易产生所有债权人均属于通知对象的误解。将所有债权人纳入通知对象的范畴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对减资公司过于苛刻。此处的“债权人”指代的对象应是“应通知的债权人”,但如何确定“应通知的债权人”仍然是实践一大难题。

针对减资通知义务的上述问题,本文针对性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二、规范减资通知程序之明确通知主体

(一)关于股东的“通知义务”

1.股东负有督促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承担通知义务,但实践中多数法院认同公司股东需要对通知债权人一事承担必要的责任或义务。原因在于股东在减资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影响力,公司是否减资、如何减资以及在多少范围内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手续的办理亦离不开股东的配合,公司虽然拥有理论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具体的通知行为需要由自然人代其实际执行。因此,股东对减资通知需要负担督促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2.全部股东都负有“通知义务”?

值得思考的是,公司的减资决议并非全部股东的意志,《公司法》规定减资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总有股东未参加或未同意减资决议(以下简称“未减资股东”),这些股东是否也需要承担“通知义务”以及承担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多数法院在判决时都是以“责任”为出发点,即未减资股东是否需要对瑕疵减资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协助其他股东进行了瑕疵减资。如果未减资股东在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仍同意其他股东减资,导致公司出现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的后果,未减资股东应当就减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针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其和股东有着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性,不可能知道股东内部所做的决议,因此往往会要求公司全部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

鉴于此,建议未减资股东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仍应督促公司通知债权人,确保减资程序的合法性,否则,在明知减资程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仍同意减资,不督促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即被认定为协助减资,需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董事会的“通知义务”

相对于股东通知义务展开的激烈讨论,实践中债权人主张董事高管失职导致公司违反通知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并不常见。学理对此有两派观点。支持派的学者认为通知债权人系公司经营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公司董监高的法律义务。反对派则认为董事负有公司偿债能力不被削弱的义务,若其明知股东存在恶意减资逃避债务的情形而仍予以协助,则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董事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通过规定董事及高管的通知义务来保护债权人利益。

本文支持反对派观点,原因在于董事高管作出减资决议只是执行股东意志、履行职务行为,他们对公司仅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公司减资过程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并非全体董事高管的法定职责。对于瑕疵减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协助不当减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观点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书。

三、规范减资通知程序之明确通知方式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提出了两种通知债权人的履行方式,一种是直接通知,另外一种是公告通知。从法条中的“并”字入手,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实务中法院也多以公告不可代替直接通知否定公司仅进行减资公告而不直接通知债权人的做法。但是,如果一概要求公司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而不考虑债权人的具体类型是否合理?在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提出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否则减资将被认定为违法;而对无法找到或通知到的债权人,则可通过报纸公告。

同时,鉴于报纸类的传统媒体日渐式微以及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媒介变革,本文建议将报纸公告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公开发行的纸质性报刊,而且包括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网站。《公司法》修订草案也注意到报刊发行范围和影响作用的有限性导致目前公告方式发挥的通知效果欠佳,故将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纳入公告通知的载体范围,以减少相关争议。

四、规范减资通知程序之明确通知对象

当公司以公告通知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时,并不存在确定通知对象范围的问题,然而在公司需要通过直接通知的手段进行减资披露前,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这一难题。债权人是减资通知义务的履行对象,如何确定债权人范围,有两个因素亟需明确,一是确定债权产生的时间节点,二是债权人的类型。

(一)确定债权产生的时间节点

《公司法》并未对界定债权产生的时间节点作出规定,实务中关于确定通知对象的时间节点主要分成两种观点,一种以公司减资决议作出之日为标准,另一种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依据。

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即以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为确定通知对象的时间节点。注册资本的减少不仅关系到公司自治范畴,而且涉及注册资本制度对债权人的保障作用。为配合注册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权利的维护工作,我国采取的是以保护债权人为核心价值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即“登记于工商部门的信息具有公信力,债权人可基于工商登记的信息信赖目标公司的资信状况”。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员,通常无从得知减资决议的相关信息,但可通过工商信息的查询大致了解交易公司资信状况的变化,故采取后者认定通知对象更有利于保护基于公示对交易公司有信赖利益的债权人。比如在(2020)沪民再28号案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减资公司仍然需要通知自股东会的减资决议后至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的类型

以公司进行减资时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确定为依据,债权人可分为确定的债权人与或然的债权人(又称潜在的债权人)。减资通知义务的履行对象究竟是仅包括确定的债权人,还是同时包括或然的债权人,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进行减资时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仍未明确,且未通知或然债权人并不会穷尽债权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因此不宜将或然债权人纳入通知对象的范畴之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知对象应当包括减资前已形成债权基础的或然债权人,因为公司作出减资决议的初衷很难说没有包括对抗或然债权人债权的意思。

本文支持后一观点,或然债权虽为未确定的债权,但该债权形成的基础原因事实发生于公司减资之前,故或然债权人对于公司减资前登记的资信状况享有信赖利益。减资程序规则旨在维护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核心价值的公司法原则,应当尽可能满足所有权利人之救济要求,而不应对所需通知的债权人之债权性质加以限缩。而且公司既然明知或然债权人的存在,应当预见到该债权经由生效裁判确认进而确定的可能,通知或然债权人并不是对公司的过分要求,因此有必要将或然债权人纳入直接通知的对象范围之内。

结语

公司减资制度的设计是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过程。我国法律关于公司减资通知义务的规范内容并不明确,理论界也主要以宏观的视角出发探讨减资法律制度,对减资通知义务缺乏专门研究。在《公司法》已经启动修改的背景之下,本文从通知主体、通知对象、通知方式等方面规范通知程序以明确减资通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公司减资通知义务,以期为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梳理明确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