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无罪辩护后去掉恶势力帽子,五罪去掉三罪
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都是一场硬仗。这需要律师“结硬寨、打呆仗”,稳扎稳打,全力辩护。
吴达(化名)的案件移送华东Z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经半个月了。
2022年11月,吴达的父亲愁容满面,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反复说吴达被冤枉,五个罪名都有问题,希望我能为他辩护。十万火急,吴达的父亲委托辩护当天,我和助理就驱车前往Z县检察院阅卷。
刑讯逼供疑云
去Z县的路上,暴雨如注。到Z县后,极速降温,冷彻骨髓。我和助理到达Z县检察院后,复制所有卷宗材料。此时还在疫情期间,吴达关押在X市看守所,需要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才能会见,并且只能视频会见。于是,我们停留一天做核酸,第二天结果出来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
吴达见到我们后,情绪激动,说自己只承认敲诈勒索罪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其他的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都不能成立,还说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生不如死。门外下雨,室内寒冷,我让他不要着急,仔细把事情说清楚。这一聊,就是一整天。
据吴达陈述,第一次刑讯逼供,冯翰(化名)等办案人员将吴达的双手反铐在讯问室的椅子上。冯翰、赵阳(化名)明知吴达双手有旧伤,却屡屡将吴达的双手使劲往下拖拽,令吴达疼痛难忍。冯翰还把茶水浇到吴达头上。冯翰还语言恐吓吴达,诸如:将吴达放出来就是为了折磨他,以后的日子还长。就算不穿警服也要开车把吴达撞死等。冯翰还要求吴达学狗叫,踢正步,对吴达的人格进行侮辱。如果吴达想闭眼休息,就拿手机手电筒照吴达的脸。如果吴达不回答,就拉拽吴达的头。
据吴达陈述,第二次刑讯逼供,冯翰等人将吴达的双手反铐在讯问室的椅子上,往下拖拽,试图用这种方式,逼迫吴达按照他们的意思,承认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在这个过程中,冯翰将没喝完的茶水从吴达头顶浇下。
随后,我和吴达核对五个罪名的事实,并告诉吴达,我们将全力辩护。
五个罪名漏洞百出
回到南京后,我和助理加班加点阅卷,确定无罪辩护的方案。针对五个罪名,逐一反驳。针对刑讯逼供,申请调取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一个星期后,我们再度驱车前往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这是一个年轻、温和的女检察官,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不时和我们探讨。这让我感觉有希望去掉部分罪名,尤其是赌博罪和寻衅滋事罪,问题重重。
一、关于吴达涉嫌敲诈勒索罪,存在争议。
(一)吴达等人敲诈勒索张薇等人43900元的证据不足,缺少客观证据。
Z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达等人诬陷被害人张薇(化名)等人使用魔术牌“出老千”,进行敲诈勒索,案值共计人民币43900元。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注意到,涉及敲诈勒索金额43900元的证据大多为言辞证据,没有取款记录、转账记录加以佐证,相关证据不足。即便吴达等人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有必要厘清犯罪金额。
(二)张薇等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张薇(化名)、赵某等人通过出老千的方式,不正当赢取杨某、马某的财物,具有过错。吴达等人去面馆要钱事出有因。赵某等人企图套路杨某、马某等人,不料被反套路。
(三)吴达敲诈勒索张薇一事管辖地为某派出所,不应当由z派出所立案侦查。
(四)吴达敲诈勒索梁某24900元、王某某39200元的证据不足,缺少梁某询问笔录和客观证据。
Z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达在韩某办公室,采用殴打、恐吓、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梁某、王某某实施敲诈勒索,敲诈被害人梁某24900元、敲诈被害人王某某39200元,案值共计64100元。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注意到,所谓的被害人梁某,就是出老千、打假牌的当事人,使用透视牌作弊赢取钱财,吴达为输钱3.55万元的朋友出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后也转钱38000元给朋友。且梁某没有询问笔录,是否被诈勒索存疑,被敲诈勒索金额存疑。所谓的被害人王某某,也有可能是出老千、打假牌的当事人之一。涉及敲诈勒索的证据大多为言辞证据,取款记录、转账记录不完整,相关证据不足。即便吴达等人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有必要厘清犯罪金额。
二、吴达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系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被敲诈勒索罪吸收。
Z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2022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赵某伙同张薇与王某、吴达互相联系进行赌博,同时分别召集马某、杨某、侯某某、徐某某、郑某,先后三次进行赌博,由张薇进行抽头渔利。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一)张薇涉嫌赌博罪,与吴达无关。
张薇的面馆作为赌博场所,张薇召集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涉嫌赌博罪。
(二)吴达安排杨某、马某赌博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敲诈勒索,该赌博行为系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被敲诈勒索罪吸收。
卷宗材料显示,吴达与杨某、马某等人事前合谋,名为赌博,实为敲诈勒索。
(三)吴达没有在赌博中抽头渔利,不符合以营利为目的构成要件。
(四)即使吴达参与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可进行治安处罚。
三、吴达不构成盗窃罪,系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Z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达向赵晓芳(化名)借款105000元,以宝马轿车作为质押。后吴达窜至赵晓芳未婚夫周某家中,未经许可,采用翻墙攀爬栅栏的方式进入院内,使用拉插销的方式打开院门,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院内宝马车偷开走,经核价21万元。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
(一)吴达和赵晓芳系高中同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卷宗材料显示,吴达向赵晓芳借款105000元,提前扣除利息5000元,实际到手10万元,借款金额为10万元。
(二)车辆登记在吴达母亲名下,赵晓芳和吴达无权签署质押协议,也无权办理质押手续。
卷宗材料显示,该宝马车的大部分钱款由吴达父母支付,且登记在吴达母亲周某某名下。显然,未经吴达母亲授权,赵晓芳和吴达无权签署质押协议,也无权办理质押手续。即使通过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该质押协议。
(三)赵晓芳报案称吴达撬锁入户盗窃宝马车,该行为没有客观证据佐证。吴达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排除。
赵晓芳和未婚夫周某的陈述显示,吴达系撬锁入户盗窃宝马车,但是,本案并没有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至于翻墙攀爬栅栏的方式进入院内,使用拉插销的方式打开院门,也没有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
而吴达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吴达后来的供述显示,其到达周某家门口,车就停在门外,他没有撬锁,也没有通过翻墙方式进入院内。
(四)吴达有可能经过赵晓芳或周某同意,开走宝马车。
卷宗材料显示,吴达曾经提出归还欠款、开走宝马汽车,赵晓芳、周某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同意吴达开走宝马车,周某还把家庭地址告知吴达,赵晓芳、周某可能后来反悔。
(五)吴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盗窃故意。
(六)吴达和赵晓芳重新达成11万元的协议,吴达还款一万元,并以价值三万元的浪琴手表作为抵押。
案发后,经过派出所调解,吴达和赵晓芳重新打成11万元的借款协议。吴达当即还款一万元,并以价值三万元的浪琴手表作为抵押,显示出其没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也显示出赵晓芳认可吴达不属于盗窃犯罪,而是可协商的民事纠纷。
(七)赵晓芳起诉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借款纠纷。
赵晓芳因为吴达没有归还后续款项,就起诉到法院。事实上,法院也判决吴达归还款项,赵晓芳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解决问题。
(八)刑法具有谦抑性,通过民事手段能解决的事情,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从民众的朴素认知来看,也不构成盗窃罪。
(九)宝马车为二手车,以25万元购入,一年后是否价值21万元存疑,价格认定书不科学、不合理,鉴定方式存疑。
(十)抵押协议金额为85000元,赵晓芳的损失在此范围,认定盗窃金额为21万元显然不合理。
四、吴达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Z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赵晓芳坐在宝马车驾驶室要求吴达还钱,不让吴达开车离开。吴达遂怀恨在心,采用拖拽、撕扯的方式强行拉扯、殴打赵晓芳,造成赵晓芳左手第四掌受伤,经鉴定轻伤二级。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一)吴达的行为宜认定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卷宗材料显示,赵晓芳在与吴达抢夺车辆的过程中受伤。吴达并没有伤害赵晓芳的主观故意,吴达只想拿回自己的手机和车钥匙,其造成赵晓芳的手骨折并鉴定为轻伤二级的结果,属于过失心态,应认定为过失致人轻伤。《刑法》中只处罚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不处罚过失致人轻伤,吴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吴达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排除。
(三)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系轻伤害行为,双方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刑事和解,吴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具有特殊性,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事发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吴达向赵晓芳赔偿4.5万元,赵晓芳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吴达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轻伤害行为,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吴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案此前已经过派出所妥善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重新启动刑事追诉。
(五)因为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追究吴达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之责任,显然罪责刑不相适应。
五、吴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Z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达伙同贾某某、许某窜至t县一安置房内,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赵勋、赵章,致被害人赵勋(化名)、赵章(化名)受伤。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一)吴达与赵勋等人发生冲突的起因是,赵勋一房两卖,导致吴达岳父赵杨受损失,事出有因,吴达等人具有维权基础。
开发商赵勋将房子冲抵工程款,卖给吴达岳父赵杨(化名)。此后,赵勋一房两卖,擅自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他人进行装修。
吴达之所以发生争吵、打架,是因为开发商擅自将岳父购买的有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交付给他人装修,事出有因,而不是吴达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吴达等人具有维权基础。
(二)是谁先动手打人存疑,缺少录音录像或照片佐证。
吴达一方供述赵勋先动手打人,赵勋等人则称吴达先动手打人,双方各执一词,证人万某没看到谁先动手,同时缺少录音录像或照片佐证,事实存疑。吴达等人也有可能是在开发商赵勋先挑衅并动手打人之后,才被迫防卫。
(三)吴达是否持械打人存疑,缺少实物、录音录像或照片佐证。
(四)赵勋、赵章等人有利害冲突,其陈述真实性存疑。
证人万某证言显示,赵勋在当地名声不好。赵勋、赵章的陈述前后大相径庭,刻意突出有利于自己的方面,隐瞒不利于自己的方面,隐瞒起因是自己不诚信的商业行为,隐瞒自己动手打人的事实,把一切责任都推到吴达等人身上,其陈述真实性存疑。
(五)吴达表弟许某被打成视网膜脱落、黄体酮破裂,而所谓的被害人赵勋、赵章并无证据显示受伤严重。
吴达的表弟许某遭受赵勋、赵章的殴打,一只眼睛受伤严重,经t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视网膜脱落、黄体酮破裂。许某视力基本为零。而所谓的被害人赵勋、赵章并无证据显示受伤严重,如有,也仅仅是轻微擦伤,赵勋、赵章甚至直接对公安机关说,没必要对自己进行伤情鉴定。
(六)吴达表弟许某被打成视网膜脱落、黄体酮破裂,许某一直要求伤情鉴定,却至今未进行伤情鉴定,背后原因存疑。
(七)t县公安已经进行处理,z县公安再次处理于法无据。
t县公安有管辖权,并且已经进行处理,z县公安再次进行处理,显然于法无据。
(八)本案即使涉嫌寻衅滋事,双方均应进行治安处罚,没有达到需要刑事打击的程度。
查阅同步录音录像
谈过五个罪名后,我和检察官提出,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我们提供了伤情照片,以及时间、地点、办案人员行为等刑讯逼供具体线索,希望能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了。
我们发现,存在吴达被反铐在凳子上的情况,让吴达产生难以忍受的痛苦。
鉴于录音录像不够完整,有所缺失,我申请继续调阅。检察官也同意了,说会找公安沟通。
过了一段时间,检察官说调取了新的录音录像,于是我们再去查阅。
随后,我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排出刑讯逼供后的第10次至第25次讯问笔录以及所谓的悔过书。
坚决辩护不构成恶势力
和检察官沟通过程中,我们得知公安机关同日出具了一份新的《起诉意见书》,增加了一项涉恶内容:以吴达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吴达是组织、领导者,8人为积极参加者,2人为一般参与者。
这让我心头一紧,感觉形势严峻。我当即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几天后,我再度提交新的《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阻击人为拔高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吴达和各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固定组织,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是松散联系,基本都是赌友,吴达甚至不认识所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李某某、曹某某。
(二)吴达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单纯为了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偶发性发罪,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三)吴达事出有因而侵害特定人员,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没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吴达曾经见义勇为,救下孩子,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者。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此后,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自从实施检察院精准量刑和认罪认罚制度后,“决战在法庭”某种程度上演变成“决战在检察院”,我们抓住每次机会,反复和检察官沟通。
我们继续坚持认为吴达不构成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尤其是盗窃罪,一旦认定,就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我们认为吴达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的故意伤害案具有特殊性,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伤情是否由吴达引发存疑。轻伤二级,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可以不起诉。
我们坚持认为敲诈勒索金额没有达到10万余元,仅有3.7万元。其中,为查明吴达在某某城敲诈勒索情况,要询问证人毕某、王某,与被害人梁某核实被敲诈情况,调取梁某交易记录。但是,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毕某、王某、梁某,上述三人均无法联系上。辩护人认为,连证人毕某、王某都无法联系上,连被害人梁某都无法联系上,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显然不能轻易地认定吴达敲诈勒索梁某的金额。何况,所谓的被害人梁某,就是出老千、打假牌的当事人,使用透视牌作弊赢取钱财,具有重大过错。
多番交锋后,检察官认可我们的部分观点,初步同意去掉恶势力帽子,五个罪名去掉两个罪名,赌博罪和寻衅滋事罪。
我们继续沟通,终于在关键时刻,可能判刑十年以上的盗窃罪,检察官也初步同意去掉。
接下来,检察官要向上级汇报、请示,这是难熬的等待。
好在,有惊无险,上级同意去掉恶势力帽子,五个罪名去掉三个罪名。
量刑商量不容易
剩下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我们和检察官协商量刑。
我提出,考虑到轻伤二级、赔偿到位、刑事谅解,如果故意伤害罪如果一定要起诉,能否建议拘役六个月以内。这样的话,虽然数罪并罚,但在敲诈勒索罪基础上不会加重处罚。检察官说,认罪认罚可能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太好建议拘役。
我说,考虑到立功、被害人有过错、坦白、认罪认罚,愿意全额退赃,能否对敲诈勒索罪降挡处理,不要建议三年以上,而是一年六个月左右。检察官说,全额退赃10万余元,可以考虑三年,不退的话可能四年左右。
多轮协商后,我们希望两年以下,检察官坚持三年以上,双方分歧仍然较大。
吴达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建议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九个月,合并执行四年。我们认为建议量刑过重,把希望寄托于法院。
山穷水尽柳暗花明
我去法院递交辩护手续,得知由副院长主办,于是立刻到副院长办公室。
副院长态度和气,愿意和律师交流。
我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排出刑讯逼供后的第10次至第25次讯问笔录,申请证人韩某、毕某、王某和被害人梁某、王某某出庭作证,申请被害人赵晓芳出庭。
我和副院长商量说,故意伤害罪如果吴达认罪认罚,能否改为判处拘役六个月。这一点副院长认为是可以考虑的,我内心高兴,没有白来。
至于敲诈勒索罪,我认为认定的金额存在严重问题。公安机关没有对部分被害人和证人做询问笔录,不能推定为敲诈勒索金额。
副院长说,没有部分被害人、证人的笔录,能否认定敲诈勒索金额,这一块可以探讨。我理解你想把敲诈勒索金额降到6万元以下,这样可以判处三年以下。但即便扣掉这部分金额,还是超过6万元。
我说,按照我们的算法,敲诈勒索金额是3.7万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即便按照10万余元认定,有全额退赃、立功,也可以降档处理,判处三年以下。检察院之前说可以三年,我们觉得还是偏重,希望法院能够考虑两年以下。
副院长说,检察院说的三年,还可以啊。
我说,立功加全额退赃的话,降档处理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副院长说,你这边可以和检察院再沟通沟通。
没想到和副院长谈了一上午,通过这次沟通,我感觉有回旋余地。
但是,我和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仍然坚持三年。
量刑协商陷入僵局。一方面,我做好准备,要在法庭上全力辩护,首先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另一方面,我继续和副院长沟通,看看能否从法院突破。
副院长同意先召开庭前会议。通过一上午的庭前会议,我们初步达成共识,吴达第10次至第25次讯问笔录,检察院不作为证据出示。通知证人韩某、毕某、王某和被害人梁某、王某某出庭作证,通知被害人赵晓芳出庭。副院长说,会打电话通知这些人,这些人能来的话,让他们尽量来。
过了几天,我再度和副院长沟通,协商认罪认罚量刑问题。
副院长问,判两年可能偏轻,如果你是客观的第三人,你觉得判多少年比较合适?
这时候,我的大脑飞速运转,随即说,判三年的话太重,两年的话你们感觉有点难度,如果我是第三人,我可能会考虑两年三个月。
副院长说,我们往中间靠拢,两年半怎么样?
我说,当事人预期两年以下,两年半可能比较难接受,能不能尽量考虑两年三个月?
副院长说,我们先按照两年半,后面如果有再降的空间,我们再谈。
柳暗花明,艰难的谈判终于出现曙光。我打算稳固两年半的基础,继续推进两年三个月的空间。
开庭前两天,副院长终于同意考虑两年三个月至两年半。
趁热打铁,再接再厉,继续沟通,初步确定认罪认罚判两年三个月。
开庭前,我去会见吴达,吴达对这个结果能接受。
在法庭上,我说,关于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有过错,吴达全额退赃,等同于消除严重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关于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取得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拘役。吴达检举揭发王某、陆某某等人犯罪,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我在法庭上还提到,吴达曾经见义勇为,也可以认定为立功。2022年,吴达踊跃报名参加社区防疫志愿者,承担相关工作。吴达在一次结束防疫志愿者工作返回家中时,发现家门口的东边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封闭式三轮车将小女孩及其母亲压在下面,小女孩不断发出惨叫。吴达快速上前将车抬起,救出小女孩及其母亲,属于见义勇为,也可以认定为立功。此事有媒体报道、照片等为证。
检察官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从四年变更为两年三个月。
开庭后,吴达的父亲、姐姐握住我的手,再三感谢。
2023年5月,Z县法院判决,吴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大部分宣告缓刑。
至此,一个困难重重的涉恶案件,最终严把法律、事实和证据关口,以妥善处理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