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要点解读
2023年7月14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正式发布。相较于2019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办法结合2023年新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规定”)的要求,针对行业机构实践需求,做出了诸多修订。整体而言,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与资管规定相衔接,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等章节,本次修订的要点如下:
一、调整备案报送要求,减轻管理人负担
在备案要求方面,《备案办法》减轻了管理人报送压力。《备案办法》删除了资产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定期报告、审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免除了托管人的报送职责。同时,募资完成后不再需要报送验资报告。从实操层面来看,这一改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管理人的负担。
二、明确应当事先约定不予备案的后续处理方式
根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备案。《备案办法》将上述规则修改为“备案信息、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协会要求管理人及时整改规范,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事先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后续处理方式,提前揭示风险,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妥善处置相关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改动一方面给予了管理人多次补正的机会,备案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一概终止清算,而存在再次整改通过备案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管理人义务,要求管理人事先告知投资人未通过备案的风险并明确约定处理方式,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有利于从源头明确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纠纷的解决方式。
三、简易备案违规的处置力度加大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简易备案事后抽查发现违规的,相关资产管理人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6个月内不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备案办法》删除了6个月的期限,更改为“暂停适用简易备案,并要求管理人整改规范”。这一改动要求管理人必须整改规范,至于整改完成后能否适用简易备案则无明确表述,管理人应当关注其中风险。
四、强调禁止保本保收益,明确明股实债定义
《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常见的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形式,重申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实现保本保收益。其中,应当注意到“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也被视为一种保本保收益的形式。同时《备案办法》第六十四条对明股实债作出了详细的定义,罗列了明股实债的常见形式。禁止明股实债在私募领域监管规则中已经被反复强调,值得注意的是,《备案办法》对“明股实债”的定义延续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规定,“对赌”被列举为明股实债的常见形式之一,可能导致有关对赌的法律性质的认识混淆。明股实债与对赌存在质的区别:对赌协议下回购条款并非必然发生,只有经营业绩未达标才会触发回购条款。而明股实债下回购条款的触发一般与经营业绩无关,回购主体具有按时回购的义务。
五、为资管规定设置配套规则
资管规定已对非公开募集核查、 投资管理核查、产品运作核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备案办法》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配套实施细则,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指引。其中,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 禁止双GP
《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设立合伙企业形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设置多名普通合伙人,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等职责委托管理人以外的普通合伙人行使,变相开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业务。”202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非管理人的GP不得实质参与管理私募基金资产,在私募基金领域对双GP架构的运营合规提出了要求。而在资管计划领域,《备案办法》则直接规定禁止双GP模式,其目的仍为防范多管理人及通道业务。
2、防范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结构化发债
《备案办法》第4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有效识别结构化发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发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禁止资管计划参与结构化发债在行政法规、自律文件中早有规定。近年,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因为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而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处分的案例屡见不鲜,《备案办法》在资管新规防堵结构化发债的要求的基础上,对资管计划参与债券交易提出细化要求,包括强调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要求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向上穿透核查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加强债券及回购交易风险管控等要求,同时明确禁止利用资管计划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除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处分外,还应当关注到管理人参与结构化发债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涉结构化发行相关交易的资管产品,本质上多为通道类业务。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其中就结构化发行的管理人风险,上海金融法院提示道:“管理人虽抗辩其为通道,但如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仍可能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关联交易相关规则细化
《备案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对关联交易管控提出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关联交易应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并列举各类情形;二是要求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相关内容,包括关联交易识别认定标准、可能的利益冲突情形、交易决策、对价确定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事项等;三是重申关联交易应当事先取得投资人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四是区分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合同概括授权方式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且需单独披露。
4、明确参与、退出管理要求
《备案办法》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确保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申赎的时间、次数、程序等,每季度多次开放的仅能投资于标准化资产,每个交易日开放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同时,明确资产管理合同不得约定临时开放期。
5、细化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要求
《备案办法》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相关规则: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得超过50%;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应当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且不得通过合同概括授权的方式取得同意,但自有资金被动超标选择退出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