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个税法修改取消“其他所得”税目,“其他所得”将何从何从?

发布时间:2018/11/21浏览:0
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取消了原个人所得税法应税收入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所得”税目。在此次修法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以公告、批复、通知等形式,将个人担保收入、无偿受赠等情形作为应税个人收入,按照“其他所得”税目征收20%个税。关于原“其他所得”是否继续征个税,可能存在政策“空档期”,不过基于税收法定与行政信赖,不应作为应税的个人收入。

(图片来自网络)

一、个税法修订前的“其他所得”应税收入

在修订之前,个人所得税法以“其他所得”兜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批复、复函、通知等方式,将社会活动的部分情形归入到税法的“其他所得”税目征收20%个税,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其他所得”税目

政策依据

个人取得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50号)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个人取得担保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取得人寿保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个人取得“蔡冠深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个人取得银行部门支付的揽储奖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新法修订取消“其他所得”税目与原征税政策的冲突

一方面,基于税收行政惯性和保障财政收入等考虑,税务机关往往倾向于继续征税;另一方面,因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税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下位税收政策失去了存在前提依据,若仍继续沿用原税收征税,则面临税收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的窘境。


三、税收政策可能的后续措施:争取人大的授权立法或行政法规

税种税目的设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考虑到现实情况,通常是国务院先行以行政立法。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或许是端倪。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2条、第23条再次明确提到: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若采用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其他所得”当然获取了法律正当性。财政税务机关对“其他所得”征收个税,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尽管税种税目的设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四、可能空档期内的“其他所得”何去何从?

2018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不在之中。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2018年11月4日截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若实施条例公布则还应履行后续程序:起草单位汇总意见(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汇总)-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国务院(全体会议或院常务会议)表决等程序。再考虑到,关于“其他所得”税目的立法权限事项,原则上应该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因此,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在2019年1月1日前出台比较困难。如果果真如此,则对“其他所得”是否征收个税,在新的征收政策出台之前,应该存在一定时间的空档期。


空档期内“其他所得”何去何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观念深入人心,不管出于行政信赖的考虑,还是良性社会治理的需要,至少空档期内的其他所得不应作为征税收入。


结语


个税立法与修订不仅关乎国家财政收入,也关乎到民众切实利益、社会经济活动,乃至税收法治建设,在法律框架内形成良性的社会治理互动或许需要从制度细节出发,唯有如此,才能积少成多集腋成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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