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读!工资发放必须银行汇款不可怕,不规范的工资发放与财税核算才可怕!

发布时间:2018/11/22浏览:0

摘要


关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方式,是现金还是银行汇款,在税收管理上并无实质区别,关键在于业务的真实性和财税核算的规范性。现阶段,央行强化“公对私汇款”,其政策目的并非出于税收征管;将工资发放必须银行汇款,否则等同于偷税漏税,明显是属于对政策的过度解读。


从财税合规、降低财税风险角度,员工收入(包括工资)的真实性和核算规范是重点,将不作为社保基数、免个税(或不征个税)的个人收入规范分类处理,充分对标现行合法有效的政策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应避免将员工收入混为一体或大线条处理,给企业财税埋下隐形地雷。


一、近期央行加强“公对私”汇款管理,并非直接出于税收征管,但从长远看围堵了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近期网上被过度解读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 号),其背景是“放管服”,其目的是通过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央行本意并非直接出于税收征管目的,但客观上也起到了间接围堵企业“账外帐”“资金体外循环”以及原来简单除暴的虚列人头等偷逃税行为。


二、关于工资总额,现行社保政策与个税政策的共性与差异


1、原则规定,凡是员工收入均作为社保基数并缴纳个税


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依据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即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有例外规定。


2、例外规定之一:不作为社保基数且不征(免征)的员工收入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及组成,社会保险费政策与个人所得税政策均规定不作为基数或征税对象的情形如下:

(1)员工福利费;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

(5)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6)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车补、通讯补贴;

(8)企业年金。


3、例外规定之二:不作为社保基数但征收个税的员工收入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及组成,社保政策和个税政策差别化处理,即不作为社保基数但需要征收个人的情形如下:

(1)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股权激励与股息红利(虚拟股权、持股平台的选择);

(3)企业内部融资的利息;

(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5)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

(6)超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7)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8)超标准的车补、通讯补贴;

(9)超标准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三、从财税风险管理角度,企业应完善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强化规范财税核算


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立法或政策,存在大量“拟制”“推定”“视同”规范,税务机关尤为重视书面形式的材料文件,这一定程度上是对现阶段纳税意识较低和征管手段较为落后现实的妥协;故而从风险识别与应对角度,企业应对照税收征管标准,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与规范财税核算。


不管从经济效益取舍还是企业合规考虑,企业应避免实质上可以适用社保免基数、个税免征或不征政策,却因形式或程序问题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属于应费(应税)行为的“窘地”。


结语


税收征管稽查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性、财税核算是否规范,至于经营活动或行为的具体方式,则比较多样,相对无关紧要。围绕业务的真实性和财税核算规范性,才是企业财税治理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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