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挑战,且看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20/4/23浏览:0

近期,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改判案引起法律圈热议。中铁公司总部纪检干部余金平酒驾撞死人并且逃逸,案发8小时后投案。检方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给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此后,检方提出抗诉,称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余金平也上诉请求判改适用缓刑。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36个月。


我认为二审判决有两个地方值得商榷:


一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但是,同时有控辩审三方的平衡,不能过于突出法院的权力。检察院抗诉虽然可以加刑,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检察院抗诉和被告人上诉,均是认为量刑畸重,均是为了被告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从法理上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况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虽然这本书没有上升到立法解释的高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属性使其具有高度适用性。



二是对自首的认定过于严苛。二审判决认为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本人不赞同二审法院的分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肇事前后是否认识到自己撞人了不影响犯罪成立。


对于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自动投案了,并且承认撞人了,符合这两个核心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被告人对于是否逃逸的供述与辩解,也影响量刑。对此,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考量,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提出的意见,可以认定余金平为基本犯自首,不宜认定为全面自首。如此一来,对自首的被告人余金平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减轻处罚。如果认为量刑有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审判监督程序。

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别忘了程序正义。本案引起的争议,是有意义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