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破产企业高管人员职工债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3/29浏览:0

导语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高管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属于企业日常运营的决策层,其较普通职工对企业发展拥有更多的决定权,也享有更高的薪资待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清偿具有优先性,破产企业高管人员职工债权的认定,关系到其他职工及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结合相关法律,实现高管人员与各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一、高管人员的身份如何确定

要理清其中的利益关系,管理人就要确定企业职工是否具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首先,法律对于高管人员的范畴有明确的规定,参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此,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人员的高管身份需要管理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管理人可通过查阅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相关人员的职位。


其次,考虑到部分破产企业资料管理、规章制定不规范,实务中存在无法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内部任命文件界定其是否属于高管人员的情形,给管理人认定高管身份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认为对于该情况下高管人员的身份确定,应当结合其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一,高管人员对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经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决策权,一般来说,其岗位可以体现较为明显的决策和管理职能,其职权行使是否能够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及实际利益是认定其高管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各职工薪资有着相对明确的晋升机制,剔除与业绩挂钩的奖金外,高管人员的工资较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有明显层级划分,其薪资水平是否属于企业第一梯队可以作为判断其高管身份的依据;第三,相较于管理人,破产企业职工对企业实际情况更为了解,管理人可通过与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普通职工等人员访谈,企业内部对其高管身份是否普遍认可,则可以作为上述证据的补强。

二、高管人员职工债权如何认定

(一)平均工资的确认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首先,需要选取计算平均工资的时间段。根据文义解释,该条中“平均工资”指企业职工同期的平均工资。但企业破产前往往资金出现问题,企业出现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实际发放的工资远低于正常经营下发放的工资,这时若按照同期工资计算不利于保护高管人员职工债权权益。故,笔者建议平均工资的计算区间,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取企业出现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前12个月为区间,计算得出平均工资。


其次,企业职工工资的数据要有确切来源。在管理人确定了时间段后,根据同时段企业工资明细表的数据,计算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若管理人未接管到相应的工资单、工资汇总表等材料,无法计算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参见(2021)沪02民终1021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本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酌定作为具体案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高管人员工资的计算期间


1、破产受理前未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该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实践中,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通常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若职工无意见,则异议期满,劳动合同解除;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公告,劳动合同自公告之日起解除。据此,确定职工工资的计算期间。


2、破产受理前已离职

其工资计算至劳动合同实际终止之日。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笔者认为,若以高管人员正常的“高”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显然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不符。(2021)沪02民终1021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济补偿金具有失业救济的性质,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而高管人员一般具有良好的就业条件,法院结合公平原则及破产法的规定,按本地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再有(2021)苏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高管人员在职工破产债权中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该项规定应当在核定作为高管人员职工破产债权的经济补偿金时得到衍生适用。笔者认为,高管人员对于企业经营不善通常负有一定责任,且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对普通职工、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产生不利的影响,故应当如上文所述,先计算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而以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三、高管人员职工债权认定的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或提起诉讼。笔者认为,管理人应将高管人员职工债权计算的方式及结果同时进行公示,并留以适当的异议期,以便相关职工提出异议。经公示期满,异议、债权异议之诉妥善处理完毕后,职工债权的调查作为管理人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列入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告中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四、高管人员职工债权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一)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标准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不宜按照企业正常经营下的工资发放标准,应当依据其实际提供的劳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判定在此期间高管人员的工资标准。


(二)经仲裁文书确认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实践中,笔者遇到破产受理前高管人员未领取工资等收入经劳动仲裁文书确定的情形。依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笔者认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超出高管人员职工债权的部分,由高管人员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其为普通债权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五、结语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中坚力量,享有高薪的同时,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也负有更大的责任,故法律对其工资等收入的清偿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管理人在调查高管人员职工债权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其债权,对于法律规定模糊的,又要把握相关法理去认定,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