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观点 | 浅析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2/4/28浏览:0

导语

破产程序中涉及表决的程序非常多,破产清算案件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拟不对债务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议案》、《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议事规则》等议案都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不仅关系到管理人是否合规合法的履职,而且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若会议决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的申请。当然,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议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对因此而要求撤销决议的不予支持。

一、需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事项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中(一)核查债权和(三)监督管理人;无须用表决的方式来行使。关于“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存在特殊规定,即规定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基于此,“通过重整计划变更方案”亦属于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而且对于表决权主体依据其权益是否受到调整而有所区别。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类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八十四条、九十七条的内容可以将表决权进行以下分类:

一般表决: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表决规则是《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特殊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特殊表决规则分别是《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及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特殊表决规则仅是针对要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但是,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时,法律又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分组表决。一般情况下分四组,分别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不同破产企业的不同债权情况有可能增加小额债权组或者出资人组。并且要求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每个组都需要表决通过,方能视为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但是对于和解协议草案就不需要分组表决了。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需要具备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必须是合法申报债权并经过管理人审查,编入债权表,债权人、债务人没有异议;

2、必须是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未出席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不在统计之列;

3、必须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如果是因为债权额未确定等因素而不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则被排除在外,除非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法条适用】

1、《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十五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五十三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五十五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为通过。

4、《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